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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12日訊記者梁士斌 國家鐵路局組織起草的3件規章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征求意見。《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明確鐵路運輸許可從前置改為後置審批,即先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後申請運輸許可,實行“先照後證”。
  《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是規範鐵路運輸市場準入的重要制度。對投資建設鐵路的企業,該辦法明確其有權自主決定鐵路建成後的運輸經營方式,並可以通過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具備規定的許可條件。同時規定,擁有機車車輛等鐵路專用設施設備和符合條件的生產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以通過取得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方式,申請從事鐵路運輸。
  辦法明確對申請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等不作限制。申請企業一次申請多個類別許可的,可以合併申請,並盡可能簡化申請材料,方便申請人。沒有設定企業年檢制度,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企業運輸年報備案、許可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等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督促企業履行法定義務,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活動。
  從保障運輸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出發,該辦法重點圍繞提高企業安全保障能力細化許可條件,特別是對申請從事高速鐵路運輸的企業,提高了業務管理負責人的資歷條件。結合鐵路運輸特性,規定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開放合作,公平競爭,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鐵路網暢通;將運輸許可有效期設定為長期,並對企業的停業、歇業提出限制性要求,以鼓勵鐵路運輸企業持續健康經營。
  國家鐵路局組織起草的另兩件規章包括《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和《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明確了火車票實名購買、實名查驗的基本內涵、適用範圍和作業要求,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購票人及乘車人在車票實名制管理中的權利義務,對有關安全保障、應急措施、現場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該辦法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是車票實名制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實名查驗設施設備建設,加強人員培訓和相關係統及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制定完善應急措施,保障旅客安全。要求企業積極採取互聯網、電話等新型售票方式,提高車票實名購買及實名查驗的速度和準確性,為旅客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同時要依法保護旅客身份信息。
  《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確定了安全檢查的範圍和危險物品的定義,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危險物品檢查,並對鐵路運輸企業實施安全檢查提出了人員培訓、設備配置、規範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要求。對拒絕配合安全檢查工作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特別是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旅客攜帶或聲稱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採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保障旅客安全。  (原標題:鐵路3件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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